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纵深推进巡视巡察体制机制改革,近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健全完善覆盖巡视巡察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的重要举措,旨在形成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闭环,进一步压紧压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更加有力有效地推动“地毯式”“滚动式”整改。
《办法》共12条,1700余字。《办法》从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应当责任追究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注重强化整改责任落实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要求,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等四个层次的整改责任进行规范。结合工作实践,列出了6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启动责任追究的不同情形,使责任追究更有针对性,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注重鼓励积极整改
对出现巡视巡察整改不力情况,应进行责任追究的,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改正和配合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避免、挽回、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对因政策改变、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无法整改到位,且按程序报告的,可以不予、免予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充分体现出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传递出责任追究不是目的,推动整改才是根本目标的导向,引导和鼓励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担当作为、积极整改。
注重统筹责任追究启动程序和规范追责方式运用
明确巡视巡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在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均可书面提出追究建议,经巡视巡察办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批后,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同时要求责任追究建议应当制作详实的问题底稿,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责任清晰、定性准确。明确的6种责任追究方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有机衔接统一。
注重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
《办法》明确要求,对一届任期内因整改不力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对被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在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予以扣分;对被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要求在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被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倒逼主动整改、严肃整改、系统整改。